为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进一步提高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质量,使党总支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东女子院部委员会党总支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院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总支委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紧密联系实际,讨论决定贯彻执行的实施意见。
(二)从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着手,讨论审定党总支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研究落实本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或需要提交院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四)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意见、措施。
(五)本着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和研究本院部中层以下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推荐、管理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和管理事宜。
(六)讨论决定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及考察的工作措施。
(七)从加强理论学习、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党总支领导联系群众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搞好党政领导配合团结等方面着手,提出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八)分析本院部各党支部工作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的工作意见、措施。
(九)研究讨论院部的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
(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本院部党员、党务工作者、基层党组织的推优评优以及需要由党总支负责推荐评优、教职工年终考核等事宜。
(十一)研究落实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党总支会议的召开
(一)党总支委员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安排。
(二)党总支委员会议由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在时,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三)党总支委员会议的成员由总支委员组成。必要时所属支部书记可以列席会议,还可邀请学校分管领导出席指导。
(四)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议题由总支书记在征求委员意见后确定。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五)总支委员接到开会通知后,要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事先对议题留下书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党总支委员会议的表决及执行
(一)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各项重要事项,要遵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逐项表决,以应到会半数以上委员的意见作为集体决定。决定形成后,记录人员要当场复述,形成文字。若对重要事项有异议,除紧急情况外,一般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予表决。
对形成的决议或决定,总支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在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或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
(二)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凡党总支委员会议讨论的问题暂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必须自觉保守秘密,严禁将会议讨论情况向外传播,也不允许发表与集体决议相悖的言论。
(三)党总支委员会议的情况,由记录员负责作好记录和归档工作。
(四)对因事因病未到会的委员,会议应指定专人向其转告会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