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结题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和结题工作,提高课题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按期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第三条 为鼓励优秀研究成果,减少重复工作,课题研究的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上述奖项包括国家及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及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奖;
2.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
3.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核心期刊(北京大学版)发表或被《新华文摘》或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并有明确标识。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的原件。除专家鉴定意见表外,其他课题结题材料应一并提交。上述材料要求一式两份。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和结题。
第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和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结题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课题完成研究任务后,课题负责人须及时总结课题成果,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
课题研究到期不能完成者要向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办理申请延期手续。除确有特殊需要的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外,申请延期一次最多不得超过1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最多不得超过2次。
第六条 课题完成后, 应向高校教科研部门,各市、县教育科学规划部门申请鉴定,获得批准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鉴定。结题鉴定的材料参见“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材料目录”。
第三章 鉴定专家
第七条 鉴定专家组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不少于5人,以5-9人为宜,其中,从“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学科专家库”中选取的专家应占五分之三以上。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超过2人。
第八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九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
3.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4.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5.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四章 成果鉴定方式与过程
第十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
1.通讯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或者课题组聘请同行专家,采取通讯评审方式进行,每位专家均需填写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
2.会议鉴定: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召开鉴定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现场考察和答辩的方式进行,形成的意见填写在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中。
鉴定组织部门为各高校教科研部门,各市、县教育科学规划部门。
第十一条 鉴定内容
1.课题《课题申报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的前沿性和创新性;
3.研究方法是否科学,学风是否严谨;
4.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鉴定程序
1.通讯鉴定程序
(1)鉴定组织部门或课题组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鉴定材料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填写并提交《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个人)》,在规定日期截止前鉴定材料意见;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2.会议鉴定程序
(1)鉴定材料在会议鉴定前15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2)课题负责人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决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形成鉴定意见,填写《课题成果鉴定意见表(专家组集体)》,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情况;
(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五章 审核与结题
第十三条 鉴定组织单位或课题组将纸质结题材料一式两份,以及电子版的材料报送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文教大厦南楼836室,邮箱:sdsghb@sina.com,电话0531-81758305、81758322。
第十四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专家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审核重点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 鉴定专家组的组成及资质;
2. 专家组学术标准掌握情况;
3. 相关课题管理规定遵守情况;
4. 课题研究的学术诚信状况。
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4/5通讯鉴定专家的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对通过鉴定和审核的课题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五条 未通过专家鉴定的课题可有再次申请鉴定的机会。课题组可以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但须在半年内重新进行鉴定,并再次支付鉴定费用。
第十六条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鉴定专家的工作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省教育科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