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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一部党总支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2018-07-01 15: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在马克思主义学院、体育教学部、创新创业学院的工作中,贯彻落实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健全和完善议事决策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院部班子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民主化,提高依法管理能力和整体工作效能,推进院部科学发展,在贯彻落实《山东女子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院部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属院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的有关问题,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三条 凡涉及院部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畴,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定,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以及工作任务的贯彻和落实;

2.办学定位、办学思想、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专业设置的制定和调整、办学资源配置的决定和调整;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党政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状况和廉政勤政状况;

5.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订和废除;

6.重要专项经费的确定和调整;

7.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制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下属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调整、招聘、录用、流动等人事管理的重要事项;

8.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的制订及实施;

9.干部、教职工的考评、奖惩,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

10.计划外办班的方案制订、合作项目的协议审议、中外合作交流项目的确定、有关人员外出考察活动等;

11.重大突发事件及有关稳定工作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处理;

12.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院部党政管理、业务骨干人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均属重要干部任免范畴,主要包括:

1.专业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及下属部门负责人的选拔、推荐;

2.各类委员会、工作小组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提名和调整;

3.中层以下干部的培养、考察、推荐;

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干部和人事任免。

第五条 凡对院部改革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作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安排,均属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新专业的申报、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等;

2.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未列入预算的急需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购置;

3.支出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大宗物资款项及重要实验设备的购置;

4.由院部主办的重要会议和开展的重大活动;

5.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第六条 凡需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及超过个人批准权限的经费支出均属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院部每年经费的预算、决算;

2.单笔经费支出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

3.5000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或办公用品的采购、5000元及以上的各项目基金和经费的使用等;

4.超过个人批准权限的其他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集体决策形式、规则

    第七条  院部“三重一大”事项主要采取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进行决策,党政联席会议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八条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范围,院部分管领导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在议题提出前做认真调研,与师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依照有关规定,应由各类委员会、工作小组等机构审议的重大事项,要提交相应的委员会、工作小组审议,认真听取和吸纳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提出列入会议议题的建议,并将有关议题的书面材料递交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在会议召开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就会议议题进行商议,确定会议的议题,并对一些重大的问题,在原则上达成一致的意见。会议原则上不讨论临时议题。

第十条  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将议题及有关材料提前2天送达各位与会人员;与会人员应在会前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以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  提交议题的班子成员要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对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要有明确、具体或可供选择的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在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要从学校的大局以及本院部总体工作部署出发,对要做出决定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议题涉及工作的主管领导不能出席会议时,一般情况下该议题应缓议。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重大问题时可视情况采取口头、举手、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涉及决定推荐、任免干部和教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实行票决制。

第十四条 为保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下列情况不作决定:一是属于通报情况类型的议题,二是没有列入议程的议题,三是未经论证或论据不充分的议题。

第十五条  集中讨论中出现不同意见时,主要领导要善于集中大家的意见,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

第十六条  会议在讨论涉及参会者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参会者本人应回避。

第十七条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要严肃纪律,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第四章  落实和检查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在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后,应明确对决定内容的分工,院部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和落实。

第十九条 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检查会议决定落实的情况,对不认真执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批评纠正,直至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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